公司认缴制下,其实是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期限,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期限,履行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有权拒绝。但是如果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申请将认缴出资未到期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能否得到支持呢?
网友咨询:
张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实缴了10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后来公司增资后,张某认缴了100万元,但是还没到出资期限,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追加张某作为被执行人,能否得到支持?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刘黔坤律师解答: 明确出资义务具体是指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所定的期限及数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其中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增资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张某作为甲公司发起股东,其在设立公司时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并且其在公司增资时,未到章程约定的增缴资本的出资期限,不存在增资瑕疵。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股东的认缴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而张某不符合适用情形,因此不能将其列入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刘黔坤律师解析:
原则上股东应当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届满前,公司债权人申请将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特殊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股东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前提是被执行公司已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此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黔坤律师:东正律师团队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专注于金融、直销、新零售、区块链、社交电商、移民、美国上市,担任多家私募、保理、供应链金融、企业培训平台等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多家私募公司在中基协完成管理人登记。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