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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定性

2024-07-03
高利贷的定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企业之间是不能相互融资,因此“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即自然人为贷款人的借款行为。所谓“高利贷“是指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 从某种角度而言,“高利贷”是一个较为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其根深蒂固的历史原因和强势的现实因素共同导致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沉重的代价。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不能完成连法律都无法做到的惩治高利贷,但是至少我们可以拒绝高利贷渗入生活,独善其身也是为防止建设做出贡献的一种有效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设立公司的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或许因为某个原因就会导致公司开办不成功,欠下债务。 网友咨询: 公司设立失败了怎么还债务?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贾宝军律师解答: 1、依法应由设立人来承担,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已担责的发起人可向未担责的发起人追偿; 3、如果是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没有过错的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根据对方过错程度,可追加过错发起人的责任份额(最大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饲养人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如果狗狗在饲养期间咬人,而被咬人没有故意招惹自己的狗狗而被咬伤的话,饲主就要负相应的责任。 网友咨询: 狗狗寄养时咬伤人谁负责? 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郝姗姗律师解答: 民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饲养人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如果狗狗在饲养期间咬人,而被咬人没有故意招惹自己的狗狗而被咬伤的话,饲主就要负相应的责任。 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郝姗姗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所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也要有明确的原告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 网友咨询: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谁的名义起诉? 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闵汉林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首先应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手段,其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
因单车存在质量问题或有严重缺陷导致使用者意外伤害的平台商应承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生产这些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共享单车故障致人受伤应该怎么处理? 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唐甜恬律师解答: 1、因单车存在质量问题或有严重缺陷导致使用者意外伤害的平台商应承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生产这些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人故意破坏单车,导致使用者意外受伤的情形:破坏单车的人和平台商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台商赔偿后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的医疗水平尚不够发达,加上从医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就可能存在有给来就医的患者误诊的情况。那么医生误诊需要哪些证据,医生误诊的证据有哪些? 网友咨询: 医生误诊需要哪些证据,医生误诊的证据有哪些?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潘峰律师解答: 医院的挂号、就诊记录以及看诊医生的诊断结果,单子等都可以作为误诊的证据,如果医疗事故协商未果,可起诉到法院进行维权。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只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网友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做普通合伙人吗? 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骆超凡律师解答: 有限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成为普通合伙人后即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其余的组织形式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
长期扰民需要赔付精神损失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所确定的范围,夜间环境噪声标准值应适用一类标准即不超过45dB。只要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友咨询: 长期扰民需要赔付精神损失费吗? 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张书林律师解答: 长期扰民需要赔付精神损失费。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所确定的范围,夜间环
居住权,指的是享有对他人房屋占用、使用的权利。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长期以来的司法经验,《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明确了居住权的法律要件,为日后行使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注意什么?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王翠玲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而如何
民间贷款合同怎么写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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