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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房屋买受人的居住权益,法律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期待权可以优先于房屋抵押权,那么当买卖合同确认无效的,买受人的房款返还请求权是否同样具有优先性呢? 网友咨询: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能够排除金钱债权人、抵押权等优先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未能及时建成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请求返还购房款的,该项请求权是否仍具有优先性? 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沈浓律师解答: 对于房屋未建成或者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享有的返还价款请求权是否
在隐名投资内部关系中,隐名股东才是股权的真正权利人,但就外部关系而言,由于名义股东是公司登记材料中的记名人,债权人根据外部权利登记,信赖名义股东真正权利人而做出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名义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曾宪充律师解答:在公司的外部关系方面,经工商登记备案的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其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无论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未实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就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的法律文书,是投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法律凭证,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签发出资证明,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登记机关登记。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咨询: 公司应当对股权登记,但是没有登记的,对股东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田嘉律师解答: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履行股权登记的义务。当公司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一直以来,在人们的印象中,救护车是可以闯红灯的,遇上救护车也是需要让行的。但如果因救护车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网友咨询: 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老人,执行公务可不可以免责? 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谭吉娇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以股权出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符合一定条件。 网友咨询:用股权出资,应该如何操作?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田嘉律师解答: 股权出资的程序: (一)签订出资协议。由投资人与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签订《出资协议》,约定用于出资的股权、出资的期限、估价程序等。 (二)评估作价。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于出资的股权需要进行价值评估。 (三)办理股权过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
在互联网或者现实生活中辱骂他人,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同样的,不仅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誉权。行为人散步不良言论、不实言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B就职于A公司,因工作问题与公司产生矛盾,B为发泄情绪在其个人微信平台朋友圈中发布了一篇对A公司具有侮辱性言论的文章。A公司以公司名誉权受损为由将B诉至法院。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曹仕铖律师解答: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真实言论,且言论涉及侮辱、诽谤的,涉及侵害名誉权
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因此,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两种情形。那么冒名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网友咨询: 冒名投资法律关系中,被冒名者的责任、冒名者的股东资格确认应当如何处理?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牛晨律师解答:第一,对于以假名或者盗名出资并登记的情形,由于被冒名者对冒名人的冒名投资行为并不知情也未予认可,或根本不存在,因此,冒名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
股东出资后,该资金属于公司所有,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能力,对债权人有极大影响,因此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 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颜源律师解答: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1.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在
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有些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构成重要保障,因此上市公司不允许隐名代持股。 网友咨询:陆某和陈某之间系股权代持关系,陈某代陆某持有股份,以自身名义参与黄河旋风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明匠公司股权,成为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了实际投资人的真实身份。现在发生争议,该代持行为是否有效? 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王茂盛律师解答:根据司法实
在公司类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屡见不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当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出让方自然恢复股东资格吗? 网友咨询:刘某与王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后两人将股权均转让给了李某和朱某。因股权款项一直不到位,股权转让协议最后被法院判决解除,请问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前提下,刘某与王某能否李某与朱某返还在此期间的分红吗?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解答:股东基于身份关系实施的决策、参与公司管理等行为,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与公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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