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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是指特别存在于消费领域,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消费欺诈与一般民事欺诈应当如何区分呢? 网友咨询: 消费欺诈与一般的民事欺诈应当如何区分? 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刘亚力律师解答: 消费欺诈需要满足一般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行为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那么,除上述一般欺诈的构成要件外,消费欺诈特指发生于消费领域、发生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欺诈行为。 一般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除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外,企业当事人还可以委托自己的工作人员参加诉讼,那么对于企业所聘请的法律顾问是否属于企业的工作人员呢?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胡婷律师解答: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
隐名股东是公司法领域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隐名股东的权益如何保护,是实务中关注的问题。 网友咨询:隐名股东遇上显名股东普通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隐名股东对股权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显名股东普通债权人对股权申请的强制执行? 新则冰律师事务所毛玉娇律师解答: 目前司法裁判案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显名股东普通债权人对代持股权申请的强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显名股东普通债权人对代
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依据双方代持协议确定并依法保护。但是存在较大风险,如果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化,应当如何处理呢? 网友咨询: 隐名股东应当如何显名? 天津茂荀律师事务所张国华律师解答: 如果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隐名股东的要求突破了代持协议约定的范围,隐名股东从公司外部进入了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这类似于发生了股权的对外转让。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
员工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导致第三人受伤,在此情况下因为员工所为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用人单位或者雇佣者是员工工作行为的受益方,因此产生的风险应当有受益方承担,但是对于存在过错的员工可以追偿。 网友咨询:上班送货途中犯困撞到人,老板要负责任吗?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邢放律师解答:1、上班时间送货撞到人属于职务行为,所在单位赔偿后,可以根据情况在驾驶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部分。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
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仍然有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处理,包括公司外部债务以及对于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那么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如何计算呢? 网友咨询: 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郭凤律师解答:企业破产后,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应当首先清偿所欠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由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高于城市平均工资,因此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对于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对于债务的履行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公司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但是在减资以后产生的债权债务,无需通知该债权人。 网友咨询:公司减资债权人要如何处理?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张士菲律师解答:1、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型企业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由投资者或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不论这些企业是否减少注册资本,都不影响企业投资者的偿债能力。 2、法人 (1)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
公司进行减资时,往往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因此,公司进行减少资本决议后,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此外,公司减资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网友咨询:公司减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朱文龙律师解答:办理公司减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协议是特殊时期的协议,债务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那么对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债权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呢? 网友咨询: 破产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冯晨煜律师解答: 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企业破产债权首先属于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范畴,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满足的债权,一般债权可成为企业破产债权。那么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主要有哪些情形? 网友咨询: 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债权有哪些?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邢放律师解答: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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