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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有哪些解除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协商解除,单方面解除以及法定解除。不管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解除方式无非上述三种。协商解除就很简单,无非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或者是劳动的无非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或者是劳动者提出协商。单方面解除,就是一方因另一方有过错而享有的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比如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两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接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要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一定是有经济补偿,要不用人单位就不和你协商了。具体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年为一个月,不满半年算半个月,超过半年的算一个月计算月数来进行补偿。当然了,协商协商,只要你口才好,有抓住企业的小辫子,那是可以要求企业无条件再支付一笔赔偿款的。 题中劳动者已经续签了无固定期限,肯定为公司工作了好多年了。不知道为什么会主动提出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只要是合情合理的申请经济补偿相信公司会给出
首先,不可以。因为你是主动协商协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从法律上将你不在《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范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它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保护被动的劳动者,而不是主动。 其次,无固定期合同和固定期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它的补偿条件和标准是一样的,法律并没有给无固定期合同在这方面赋予什么特殊条款。 再次,无固定期和固定期合同相比,有两个好处: 一、固定期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签,无固定期签署后不需要再续签了。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许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对试用期员工说:“试用期有试用期的合同,转正之后才签正式合同,这两份合同不一样。”那么,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合同是分开签的吗?试用期不签订合同违法吗?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王玉兰律师解析。 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合同是分开签的吗? 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不需要分开单独签订。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
合同已经签订,一般很难反悔,除非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解除,否则,违约的一方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合同法还明确了合同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许蕾律师解析。 一、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
诉讼仲裁中的举证方式 部分公司可能会以未签名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作为证据,主张劳动者未在该单位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劳动者不必过于担忧,公司此类举证恰恰可以说明其曾有意与该劳动者订立合同,属于“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会仅以无劳动者签名为由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裁决、裁判。 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可以主动出击,提供工资卡的流水单、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与公司领导的往来邮件、信息等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在案件的审理中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生活中处处都是合同,租房、工作、买卖到处都是,有时候还会遇到单方面解约的事情。那么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合同没签违约金怎么办?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
已交定金,定金合同成立,收受定金的卖方不能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免责声
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是完全不符合我们劳动法精神的。但是我们要理解清楚,我们国家概念上的买断工龄是什么?2000年之前,我们一些地方国有企业为了实现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想出了给予富余人员一次性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由于当时的国有企业一般都经营不正常,很多工资都很难保证及时发放,很多人出于长期不上班状态。因此,也就离岗了。 不过,当时的这种状态都是不给职工补交保险,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了。国家在1998年99年连续发布指导意见,指出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于是后期这种行为消失了。随着各个
买断工龄的说法,比较常见于以前国企改制时,因当时改制时,有很多富余的工人无法安置,所以出现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说法,但现在很少有这样的说法,估计90后对这个词都不是很熟悉。 我国目前实行的两部劳动法律法规主要为1995年发布的《劳动法》和2008年发布的《劳动合同法》,但买断工龄的说法,出现于改革开放初期,即20世纪80年代,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所以当时买断工龄的案例很多,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买断工龄是一种有效解决冗余人员的有效方法,但很明显买断后,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无法再重新就业,生活会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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