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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那么,租房过程中房东违约应该如何处理,租房押金不退怎么办? 网友咨询:合同期间租房房东违约怎么办? 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李金亮律师解答: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房东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承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12年6月间,陈贵生伙同章高峰,采取以章高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鸣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及由其控制的上海峰闽物资有限公司与国电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协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上海峰闽物资有限公司委托国电物流有限公司向上海鸣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钢材的形式,由上海峰闽物资有限公司向国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小额保证金,并以陈贵生担任法定代
一、拖欠债务索偿过程中该注意什么 债务追讨需要注意: 1.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明双方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等; 2.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追讨欠款,不得使用非法手段; 3.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 4.注意诉讼时效,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债务人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包括以下四项: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
一、民间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哪些问题 民间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民间借贷以交付借款合同成立;民间借贷利息是有限额的,禁止高利放贷;当事人之间要书写书面借条,一式两份;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司法实务中很常见的一类案件,任何案件都会涉及到管辖的问题,管辖也是有一定原则规定的,还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这些你都清楚吗? 网友咨询: 我是一名做装修的农名工,一家装饰公司让我去给他们做装修,并让我代表另外三名工人和他们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在施工中我受了伤,装饰公司不给于我一分医疗费,我将他们告到他们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要到合同约定的小县城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对方管辖权异议的请求,对方不服,上诉至中
驾车逆行逃逸行为是否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足以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需结合驾驶能力、行驶速度、车况、驾驶时间长短、是否逆行、案发地点的通行量、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 网友咨询: 2021年5月20日,李影驾车载李某、王某盗窃姚某车内黄鹤楼牌香烟2条、南京九五至尊香烟10条及Dior女士包1个。2021年5月27日下午,李影驾驶锐志轿车载李某、王某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实施盗窃,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侦支队民警驾驶3辆社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具体情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网友咨询: 2019年11月26日18时10分许,任青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安顺市西秀区龙井山路口沿中华西路往黔中商贸城方向行驶,途经中华西路延伸段龙井山人行横道处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杨某1发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权益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向死而生这一个词,即是我们生命的状态,也是我们对于生活的态度。我们的生命从开始的那一刻起之后的每一刻都是向着死亡走去的,这也像极了我们合同法上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让人不能抗拒更不能逃避。那么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李超杰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哪些? 网友咨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哪些?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解答: 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 1、履行,履行就是把义务履行了; 2、解除,解除主要是针对合同生效之债的消灭方式; 3、抵销,抵销个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情形; 4、提存,提存是债务人把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 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 6、混同,混同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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