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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
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 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拢某些有势力的人。赠送干股应经董事会同意,因它涉及股东权益,造成股东权益的减少。那么,干股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法律是如何规定干股的? 网友咨询:本人准备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和另一个人合开公司(本人不承担公司风险),对方说这样我就是干股股东。请教什么是干股?干股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我与对方签订协议,说明我只享受公司营利的分红而不承担公司风险,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岳玲利律师解答: 干股不是一种正式、准确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8年5月13日,程显斌组织王某1、姚某亦、郑某、王某2等人从韩国釜山出发,乘坐国际航班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程显斌及其所组织人员的行李中查获大量化妆品、护肤品等。 2018年6月24日、6月25日,程显斌组织王某2、
滥伐林木是指无节制、无计划和不合理的采伐林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会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伤,全球变暖等问题加剧。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3月15日,林芳琼以人民币3500元的的价格向林某购买了位××屯山柚山上的一片橡胶树。2021年3月21日,林芳琼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吴某、陈某1等人砍伐了该片橡胶树,正准备装车时,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伐橡胶树138株,蓄积量为39.
债权债务的转让现在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转让行为,债权转让使债权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标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债权转让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债权转让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网友咨询:什么样的债权不能转让,法律如何规定的?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马连雨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
近期,不少湖北籍劳动者表示工作难找,在一些地方求职过程中受到区别对待,或者正常工作过程中被无故辞退的情况,这就涉及地域就业歧视的问题。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要求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本文将告诉您法律如何认定和惩戒地域就业歧视。 Q1:就业中的地域歧视有哪些表现? 答:最突出的表现如用人单位拒绝招录或无故辞退某一地域劳动者。 Q2:用人单位实施地域歧视的行为有时会比较隐匿,对此法律如何认定? 答:应当承认,用人单位在某些时候确实会变相实施就业歧视,例如,针对来自某地域的劳动者不当提高招
父母离婚时,如果已生育有子女的,在离婚时必然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在实务中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一般最难以处理的,因为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往往都想争取对子女的直接抚养,双方各不相让难以调和。那么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权,离婚时抚养权确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权,离婚时抚养权确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柴少远律师解答: 抚养权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 离婚时抚养权确定的标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
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法院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权并重的原则,审慎衡量个人与单位双方的利益,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那么,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法律规定有什么? 网友咨询: 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法律规定有什么? 四川容宇律师事务所徐文章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关键。通常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凭证,但有劳动合同不代表有劳动关系,没有合同或者合同名称是其他合同
各国公司法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么,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事项? 网友咨询: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吗?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孟令燕律师解答: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一、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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