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为什么多次落选中科院院士?
2025-10-16众所周知,袁隆平在杂交水稻上的成绩都是源自于亲自躬耕在实验田里。但是,院士的评选除了看自己的科研成果以外,还需要看论文。中国传统学术认为大量的论文是证明一个人科研能力。而发表论文,则需要英文,袁隆平英文和中文能力都是比起自己的科研成果处于劣势。 袁隆平一直没有当选中科院的院士,这未尝也不是一件好事儿,通常活在制度之外的人都能够做出大事,在中国,论资排辈儿的学院制度下,无疑是对人才的某种摧残和压榨。虽然没有当选中科院的院士,但是袁老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远远要超越了某些中科院院士的地位。 网友表示:
袁隆平为何多次落选中科院院士?
2025-10-16这个第一个原因就要怪我们国家的迂腐的学历论。注重实践操作的袁隆平的学历大家都知道不是很高。是中专毕业,在那个时代,中专毕业算是可以的学历,但是到了新时代中专毕业,算是特别低的文凭。因此,在和一些博士,硕士相互竞争的时候没有任何优势,而评选规则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暗地里论资排辈则对学历相当看重。 袁隆平曾经为了杂交水稻是已经得罪过一些中科院的评委。他也不愿意去讨好他们,因此这种直心眼儿在评选的过程中让他吃了很大的亏。 网友表示: 袁隆平是搞实践的,搞出好种子,这符合工程院院士的要求,但他无法
怎样看袁隆平多次落选中科院院士?
2025-10-16袁老早就是工程院院士了,而且是在六十几岁风华正茂的时候就当选了,再告诉你一个事实,袁老英语很好,可以用英语演讲发言,但是数学不好,但也不影响他当院士。 中国从建院开始就是从侧重点不同区分成两个院,记住只是工作侧重区分,不是等级区分。 袁隆平为什么没当选中科院院士这个问题,在知乎在头条里几次三番不停的被拿出来说,其背后恐怕不光是无知和抱不平这么简单。我认为是一批别有用心的人在故意制造矛盾,贬低知识阶层的公信力,挑起不知真相的群众造成社会分裂和对抗。所以了解真相掌握真相的人不能逍遥事外,一定要大声
员工在公司多次被警告该怎么办
2025-09-19员工多次违纪,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通牒可以发个通报,只要按事实说明事由,并写明触犯哪一条规章制度,最后强调如果再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当事人签收即可。 网友认为: 我比较喜欢一个说法,待遇是个系统,大方向分为两个部分的,一方面是公司如何对待你,这包括工作环境、薪水、假期、职业发展、职业培训、晋升空间、其他福利等,这些都是你可以享受的到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公司对你的要求,这包括岗位职责
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20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两个,分别是诈骗的数额标准和诈骗的情节因素,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刑法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的一些具体规定。 网友咨询: 褚庆东2010年3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 2016年5月始,褚庆东虚构能为赵某安排工作、
老人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期间,熊某(已年满65周岁)先后19次赴某汽修厂内停车场处,依次拉动停放车辆的车门,如能拉开即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共盗得香烟四包、手机两部、手表一块、棉质手套三双及现金若干。7月15日下午,熊某行窃后欲离开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熊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熊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老人多次从高楼上高空抛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19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友咨询: 2021年6月22日,胡某平饮酒后在厦门市海沧区的住处因琐事与家人争吵后,将塑料儿童护栏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路
多次窃取他人电瓶车上的电瓶并销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扎布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10次在济南铁路局烟台火车站南汽车通道车棚内,采用螺丝刀拆卸等手段,窃取他人停放在车棚内的电瓶车上的电瓶,共窃得电瓶车电瓶12组(块),价值人民币3315.75元,并将其中的11组(块)电瓶,分9次销赃给王玉香,价值人民币3255.75元。 2021年6月11日,扎布在烟台市莱
驾驶摩托车多次盗窃他人物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4月13日10时许,王培义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兖州区盗窃陈某1放在车筐内的黑色背肩包一个,内有18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一宗。2020年5月9日8时许,王培义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兖州区盗窃陈某2黑色腰包一个,内有70余元现金、身份证、记账本等物品一宗。2020年6月13日11时许,王培义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兖州区盗窃王某放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