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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属于哪一级别,还要考虑到属于某一级别的哪一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不一样,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赔偿的具体数额也不一样。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也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过错行为对损害方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大
一、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再次明确《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即参照《医疗事故处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进行政策外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那么,违法生育包括哪些情况,对违法生育如何处罚? 网友咨询:什么情况属于违法生育,对违法生育如何处罚?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解答: 违法生育的情形: (一)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期而生育的; (二)生育第三个(不含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是多胞胎;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
现代社会,关于监护权的纠纷案件还是很多的,不论是因为父母离异还是出国留学问题所导致的,监护人的指定问题都是人们探讨的问题,那么哪些人是可以做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强行指定吗? 网友咨询:法律允许强行指定监护人吗? 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钟庆律师解答: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部门建立了劳动监察制度,那么什么是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包括哪些内容,关于劳动监察包括哪些内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劳动监察是干什么的,什么是劳动监察?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匡讲平律师解答: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
因为在工作中我们可能会付出脑力或者是体力的劳动。不能保证我们的身体不受到伤害。甚至有些伤害可能会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损失怎么补偿? 网友咨询: 我是一名酒店的维修人员,今年7月一次高空维修中摔掉了8颗牙齿,双手手腕骨折,其中一只手做了手术。我现在在家等工伤鉴定结果,想在明年做完假牙和取出手中的钢钉后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可以从哪些方面要求赔偿?公司现在让我去上班,我上班后再终止合同和不上班明年做完手术直接终止合同有什么区别?谢谢! 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杨玉梅律师解答: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应属于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是男女平等的时代,再不是男权社会了,妇女享有同男性同等的权利,由于妇女的特殊生理结构,法律倾向性的对妇女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那么法律对妇女劳动者都有哪些特殊保护呢? 网友咨询:国家法律对女性有什么特殊的保护吗,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朱杰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对女性特殊保护: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三)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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