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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看住房|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自动续期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新华社文章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
变化一: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物权编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确立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双决制:双2/3参与表决。一般事项参与表决的双1/2同意;特别事项参与表决的双3/4同意。明确利用共有部分产生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归业主共有。 变化二:住改商。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变化三: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
民法典解读——公共部分收入归业主享有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在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 居住权首次亮相 此次民法典物权编创设了一个全新的物权——居住权。从字面来理解,居住权就是住户在特定房屋内居住的权利。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将其解释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读 一、“居住权”解释 民法典物权编中设置的“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新增的一个“权”。 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俗解释:“居住权人”可以和“房东”签订书面合同,在不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不过户)的情况下,单独对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 二、“居住权”约束 1、取得方法 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书面合同约定,并登记”,约定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
《民法典》对于转租的要求是: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
一、《民法典》: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禁止转让之效力变化——从物权性到债权性 《民法典》于第五百四十三条至五百五十六条建立了新的债权让与制度,其中,于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1]对金钱债权让与制度进行了区别处理:“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修订实际上完全改变了现行法对债权让与实践活动的规制方向。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2],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都受到通过约定而禁止债权让与的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以及附则,合计1260条内容。 《民法典》第12章《借款合同》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息。 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当地或一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认为没有利息。 在《民法典》出版之前,高利贷的规范大多是通过司法解释来体现的,并没有明确
民法典解读——充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 聚焦侵权责任编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伤害该找谁 高楼抛物坠物造成的损害,被称为“悬在人们头顶上的痛”,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有研究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来可使人当场死亡。 如何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是舆论关注的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在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为保障好人民群众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人格权编” 一、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分别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也可以保护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例如,若捏造实施行为并没有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受害人的名誉感(民事主体自认的主观评价)受到严重损害时,受害人不得
《民法典》规定的网络侵权处理机制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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