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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网友咨询: 1月31日17时36分许,何斌驾驶鲁Q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顺行的被害人孙
辞去职务≠辞职!对解除劳动合同与辞去职务进行严格区分。一般来说,劳动者只是辞去职务(特别是一些高级管理人员)而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与其协商适当的职位,安排其工作,不能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在必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最好经过协商一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将劳动者的辞去职务行为转化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争议。 网友咨询: 8月1号,员工L向公司递交辞职书,辞职书内容为,“L本人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公家园工地施工队长职务,本人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49岁的刘先生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2012年8月,刘先生与攀枝花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主要从事钳工工作,公司为他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刘先生称,2020年3月24日早上,他在公司结束夜班工作并参加班前会议后,骑自己的摩托车离开公司,回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经过路线为新九镇、益民村道、S310线、巴拉河口、一立公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一天下午,许某因公外出,驾驶公司的车不小心剐蹭了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至电动自行车上的人摔倒倒地,许某一看,倒地的人正是一个公司的同事曹某。这时,刚好一辆大型客车经过,后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袁某系某制针有限公司的职员。2021年5月4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袁某受伤。 交警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袁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东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4月11日6时40分许,胡椅醉酒后驾驶车牌号渝D68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巴南立交至南环立交巴南区段巴南下行36KM+100M处时,与被害人谭某驾驶的车牌号渝A01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谭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对胡椅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后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网友咨询: 2013年5月11日21时许,于振东酒后驾驶鲁H×××××(实际车牌号为鲁H×××××)号现代牌轿车沿金乡县境内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金乡县公路局管理站附近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刘帅驾驶的无牌机动三轮车发生刮擦,造成于振东驾驶的车辆的右侧后视镜断裂。 事故发生以后刘帅驾驶车辆调头沿着105国道向北行驶,于振东遂调头追赶,并对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18年9月17日23时许,冯帅帅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大街与永华路交叉路口北侧时,与被害人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相撞,造成两车损害,被害人邓某受伤。经认定,冯帅帅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冯帅帅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9.6mg/100ml。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24日22时许,周立谟酒后驾驶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中山街石幢环岛东侧时,与蒲某驾驶的蓝色波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波罗牌轿车内蒲某等5人受伤。经认定,周立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立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9mg/100m1。周立谟后被民警查获。 周立谟会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道路晒粮食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如晒粮食属于事故原因之一的,则当事人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网友询问: 在道路上晒粮食造成车辆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余广利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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