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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5月31日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人口计生委)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管理、制止 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管理 ,制止滥用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检查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绝鸦片烟毒,制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不法行为,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管理,制止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告 我国在解放初期即已禁绝了鸦片烟毒.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 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89]1号 1989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的兼职进行了清理,已有一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辞去了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了机关职务。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仍在公司(企业)兼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有关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1984年10月13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和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应对药品生产的各个方面,诸如人员、厂房、设备、原料、工艺、质监、卫生、包装、仓贮和销售等严格控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疾病和恢复、调整机体功能的特殊商品。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为此,药品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或其他法定标准,以保证质量。 第三条 本《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 均被撤销是否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 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2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豫法经字第16号“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变更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为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开封市皮革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郑州市新密区城建环保局建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受诉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财产在建材公司被撤销后,由新密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财小组擅自作了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7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7]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信访工作提出了要求,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意见》的贯彻落实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第六次全国
教育部关于坚持标准,保质保量推进“两基”工作的通知 (1999年7月13日) 在本世纪内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多年来的共同努力,截至1998年底,全国实现“两基”地区的人口覆盖率已达7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两基”工作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任务:一是“两基”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尚未实现“两基”的地区,推进“两基”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二是有些地方特别是二片地区有的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明确中国金融工会组织领导关系的通知(总工发[200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工会,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会,有关金融机构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2003年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撤销以来,中国金融工会组织领导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经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研究,征求各相关金融机构党委意见,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 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的通知 (〔1999〕外经贸人发第223号 1999年4月6日)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经贸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 为进一步提高驻外经商机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经部领导批准,并经参赞会议讨论,根据不同地区、国别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特分类设立了重点经商处(室)。 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 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 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8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法(经)〔1987〕9号和〔1987〕豫法经字第12号关于乡政府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联营协议是否有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乡一级政权组织其有特殊的历史情况,政企分开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乡政府实际上仍在行使着政府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职权。因此,对乡政府与其他单位联营办企业的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应区别对待。 一、对于在中发〔198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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