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法规

法规 相关话题

TOPIC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国家能源 关于更新改造老旧汽车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国家能源委《关于更新改造老旧汽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汽车的更新改造,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节约能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和抓紧这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有不同之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于更新改造老旧汽车的报告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2003]19号 2003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6号),以及2003年9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推动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结合中央企业负责人2004-2006年薪酬管理实际,现就中央企业负责人2007-2009年第二业绩考核任期(以下简称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和“创优”活动的通知 (1990年10月30日 民办发(1990)年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贯彻治理整顿及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优抚医院的管理,提高效益,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民政部决定,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在全国优抚医院开展“达标”和“创优”活动。现将《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和“创优”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活动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起来,把优抚医院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此件,请你们
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三月八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总局今年五月七日《关于木材提价和木制品等调价的报告》以后,有些地方仍对木材进行变相议价,随便加价和以木易物。这种情况目前还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如有的省规定林区自留的规格材加价百分之四、五十,七、八十,甚至一倍以上;有的省、区对抚育间伐材仍坚持每立方米加价一百三十元。这种情况如不迅速制止,不仅造成木材市场价格紊乱,影响一系列木制品价格的稳定,而且会
中药市场治理整顿验收标准 (1990年7月24日) 一、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委局国中医药经〔1990〕4号文《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要求,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经〔1990〕10号文《关于核发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工作安排意见及验收准则的通知》核发《合格证》审批程序,所有生产经营中药企业必须按《药品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领取“两证一照”;做到供应医疗单位,零售药店、药厂等中药批发业务由国营药材商业专业企业统一经营,对委托下伸的中药商业网点代批发业务,必须具备经营中药有关规定条件
导语: 在合同法中,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可以以某种法定的理由来否认或限制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一些抗辩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小明因为急需一笔资金向小红借了1000元钱,并且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小明在一个月内还款,但是小明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却没有按时还款。小红多次催促小明还钱,但小明却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来进行辩解。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对方违反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小明可以主张,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3]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在“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 为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