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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农垦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8号 1986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关于农垦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国农垦事业从建国初期的军垦开始,经过30多年的艰苦创业,已经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农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成为技术装备比较先进、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比较高的大规模综合经营的现代化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对支援全国建设,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一届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加快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各地应按照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和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加快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调整与改革工作,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职业培训机构新格局,逐步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
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我们决定于2000年一季度,联合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
(一)本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帐册、报表等。 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 (二)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 (中办发[1985]41号 1985年7月9日发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现对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所有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兼任全民所有制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包括以民间面目出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已经兼任的,应
国务院关于取消基本建设设备订货签证办法的通知(国务院 1963年8月29日) 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一再要求加强计划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中规定:各部门、各地区进行的基本建设,一律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银行和物资部门不得拨给工程款项和材料、设备。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签订设备订货合同,就没有必要再由建设银行办理签证。因此,有关基本建设设备订货由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精简 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 (1962年8月10日) 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中,对专门人才的保留问题,已经作了原则规定:“工龄长的老职工,必须保留的技术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技术人员、归侨职工和其它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要注意保留,不要精简”。但是,在最近一个多月来,接到不少人民群众来信,反映在机关、企业、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中,有一些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有到工作岗位不久的,有毕业后已工作多年的),甚至还有留苏学生,正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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