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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 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在改革临床护理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以实施护士岗位管理为切入点,从护理岗位设置、护士配置、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培训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制度框架,建立和完善调动护士积极性,激励护士服务临床一线,有利于护理职业生涯发展的制度安排,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医院要实行“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在责任护士全面
一、有纳税任务的单位,经检查有漏交税款的,应从速如数补交。今后应严格执行税务规定,认真对待纳税工作,不准偷漏税和乱摊成本费用。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增加收费项目的,应予纠正。 三、今后不准再发“红包”。过去已发的要清理造册公布款数。 四、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制装单位外,其它单位都不得用公款制作服装或发服装费。凡已经自行制装或已发服装费的按国务院国发(84)145号、财政部财工字第13号和控购字第3号等文件的规定处理,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应由个人支付,至今尚未扣回的限于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1981-1985(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和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刊登于本刊一九八二年第二十号。)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是在认真总结过去长期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全面分析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到本世纪末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制定的
为正确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为请求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此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
国务院关于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1982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试办经济特区,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广东、福建两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特区工作的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前进中出现的新问题,力求使特区办好。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分工由谷牧同志具体负责。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都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与特区有关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日财政部发布) 我国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对农业税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和当前财政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繁荣活跃。根据当前农村经济情况和整个财政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完成任务,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要坚持国
为正确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人在起诉前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
为正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审理非因海上事故引起的港口设施或者码头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审理保险人因发生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保险事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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