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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被电动滑板车撞伤索赔难的消息引起人们关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电动滑板车、平衡车没有路权,不能上路行驶。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因此它们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 如果造成事故,至少要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驾驶人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
造型酷炫的电动平衡车,在小区,马路上甚至商场里都很常见。由于操作简便、易于携带,它们引起了不少人的追捧,甚至成为部分上班一族的代步工具。那么男子遭电动滑板车撞伤,事故责任如何划定? 网友咨询: 邵先生前两天遭遇了事故,他好端端地在人行道上走,忽然就被人撞得手臂骨折,牙还掉了好几颗。怎么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呢?原来对方不是在正常走路,而是骑了一台滑板车。那么男子遭电动滑板车撞伤,事故责任如何划定? 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王兴兰律师解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电动滑板车、平衡车没有路权,不能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网友咨询: 9月13日19时许,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怀远县万福镇境内沿关圩村至回汉村水泥路××向北行驶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陈某、李某撞伤,其中,陈某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9月16日上午,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网友咨询: 1月14日19时39分,康强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金竹西路往桃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冷水江市博尼尔国际大酒店旁的人行道时,遇康某从道路左侧向右侧横穿马路。因康强夜间行车安全意识不强,遇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行走未主
一些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从路外侧的车门尽快离开车辆,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紧急停车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走动,无论什么情况也不能擅自拦截过往车辆求救。 网友咨询: 12月9日18时许,黄恩晓驾驶“桂P×××××”号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兴市西侧路段时,其车与同向在前由张某
交通肇事罪是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法律咨询: 10月21日7时20分许,阮秀英驾驶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韩宇航、韩雨欣),沿太和县原墙镇原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建村委会孙桥被害人解某家门前路段时,由于疏忽观察,将行人被害人解某撞伤。后被害人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阮秀英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解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阮秀英于11月20日经办案民警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网友咨询: 8月11日16时50分许,吴建光驾驶鲁13/9××××号轮式拖拉机(车斗为拼装车辆),沿临沭县乡镇路蛟白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中铁和兴物流路口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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