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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网友咨询: 8月12日9时42分左右,李学莲无证驾驶捷羚牌电动三轮车,沿国道104线在道路东侧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国道104线389公里+655米时,与沿国道104线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被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网友咨询: 6月3日21时许,董勤祥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苍山街道小岭水闸东路段时,将行人张朝恩撞倒,造成张朝恩受伤。事发后董勤祥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朝恩后经兰陵县人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2021年04月22日16时许,邢奇豹驾驶鲁Q6××**“长安牌”微型面包车沿临沭县省道22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98千米+700米处时,与周某驾驶的“腾龙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周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邢奇豹弃车逃逸。邢奇豹于2021年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10月26日6时16分,范魏魏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西辅路华源三里公交站处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张某1撞倒。被害人张某1被送医后于2021年1月27日医治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1所受损伤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进行道路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范魏魏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1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等类型,那么电动三轮车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到,责任应怎么划分? 网友询问: 电动三轮车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到,责任应怎么划分? 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胡华梅律师解答: 具体的事故责任,要根据具体的交通情况,由交警在调查后才可以进行认定。根据规定,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责任划分时,应由交警在调查后,根据双方是否都存在违章行为、以及存在的违章行为与事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那么男子遭电动滑板车撞伤索赔难,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网友咨询: 邵先生早上跑步,快到天桥底下时,放慢速度准备左转。没想到,被身后的一个骑着电动滑板车的人撞倒在大理石台阶上。由于是连人带车撞到邵先生,撞的时候还压到了他身上,所以摔得很重,滑板男子膝盖也
昨日7月18日,杭州一电动车骑行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目前烧伤女孩仍在重症监护室,此次事故发生原因仍在调查中。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发生爆炸,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如果存在质量缺陷,那么这种因产品安全缺陷导致的事故,非电动车所有权人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呢? 网友咨询: 昨日杭州一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发生了爆炸,有一女孩被严重烧伤,发生这种事故,不是电动车的所有人,能否提起损害赔偿吗?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闫立波律师解答: 如果是因为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事故,属于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一种特殊的瑕疵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是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要求整车符合新国标的要求,具备一致性。对电动车进行改装,会破坏电动车整体的一致性,影响安全行驶。 网友咨询: 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是否违法? 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叶飞律师解答: 答案是违法。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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