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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也要对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进行划分和清偿。那么,女儿六个月感情破裂想要离婚需偿还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由哪些? 网友咨询: 结婚三年,女儿六个月,感情破裂,老公自己开的加工厂,我打理家务,一直没工作,没上班,个人没收入,现在离婚的话孩子抚养权归谁,我听说孩子现在哺乳期归母亲抚养,我想知道孩子过来两周岁以后,以我现在的状况争取孩子抚养权几率大吗?老公说我没工作,吃的用的花的都是他的钱,都是他挣得,说孩子我得不到。我们现在有两个加工厂,工厂做生意的钱是借的,之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当两个人结婚成为夫妻后,就是一个整体。对于财产方面,婚后的财产都是属于两人共有的,债务也是一样。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比例吗?夫妻债务怎么偿还呢? 法妞网友咨询: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指什么?怎样偿还? 莫志欣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同居期间男女开销难以控制,有时候会因为钱不够用而进行借款,很多时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说男方无力承担债务,那么女方是否应该承担,关于同居期间的债务谁来承担? 网友咨询: 去年和她开始同居的,现在想分手,她提出自己欠了10万块钱叫我还?想请教专业人士,我有义务还这个债务吗? 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蔡静律师解答: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蔡静律师解析: 关于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
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有可能是共同债务,由于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能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个人借的钱由借款人自己偿还。但是如果借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债务,则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 网友咨询: 您好:我和女友于两年前没有履行再婚手续就同居了,我们同居前她已经买了房子,只是还没有装修,同居后我拿出7万元帮她打清了买房的欠款并装修了房子。现在我想提出分手,请问我怎样做才能拿回自己的钱? 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吴湘昀律师解答: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确定为个人债务
在古代,父债子偿是公序良俗,在现代人看来当然是不对的,然而任何一条规则能如此长远的实行,必然有其道理。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父债子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替父还债在法律上有一个前提条件和还债的标准问题,条件是必须是继承了父亲的遗产,还债的标准就是不超出继承财产的数额,也就是说替父还的债要依继承财产数量为标准,如果父的债务大于孩子继承的数额,则不必超出继承财产的份额去还债。 法律角度讲,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离婚后还需帮对方偿还债务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友咨询:今年8月5日,王强与孙娜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夫妻二人就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二人共有的债权债务问题进行了协商,经确认,二人共欠款50000余元。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
网友咨询:       我和我前夫在一年前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我分到2.5万元的外债,由于这个钱都是借的,有利息的,前夫现在要求我还利息钱,请问我需要还利息钱吗?法院判的时候没有规定还钱的日期和利息。 蒋红律师解答:       这个问题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你和前夫之间的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进行债权债务财产方面的分割,另一个是你和前夫对外债务的承担。在判决的时候,你和你前夫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约定你们双方的债权债务如何分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能够判定你承担的这笔债务归还的时间和利息的,它是没有这个义务
司法拘留一般是十五天。同一事由一般只拘留一次。但是如果产生了新的情节,则执行局可以重新拘留。对方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会通知被执行人到执行局“喝茶”,申报自己一年来财产变动和当前财产情况,如果当事人拒不到庭,则法院执行局会对被执行人执行司法拘留15天,今后如果有新的情节(如拒不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执行局仍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 网友认为: 客观的说其实这个事情很难界定,到底有没有偿还能力,只有法院调查才知道,有的确实是破产没有偿还能力了,这一部分不应该定性为老赖,在保证最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处理问题,量入为出,适度消费,否则巨大的债务就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压力,无法偿还债务,将会受到一定的法律惩罚。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曲骆律师解析。 一、法人个人债务无力偿还的处理 (一)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1、关于执行法人制度问题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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