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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如果给予经济帮助的一方尚未把帮助给付完,而接受的一方死亡,那么,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友咨询:王玉和刘涛均系六十多岁的再婚老人,登记结婚三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因为王玉身体状况不好,又无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离婚后只能同儿子一起居住,刘涛念及王玉照顾了自己三年的情份上,经双方协商后约定,刘涛支付给王玉六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分三年付清,每年支付二万元。一年后,王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离婚协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罪名。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网友咨询: 8月,李长林受他人指使利用自身身份信息办理POS机,后利用该POS机及银行卡帮助他人套取钱款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6月,蔡宗怀在明知其银行卡被用于“跑分”的情况下,按照其上线“华哥”要求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跑分”并从中获利。经查,其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969的银行卡流水超过180万元,涉及全国被诈骗案件十三起。 2021年6月,蔡宗怀在其上线“华哥”的指使下,作为“接头人”接应内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张联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刘成旭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出售,后刘成旭联系被告人纪启贺,纪启贺又联系宋炳豪、王申,共收购纪启贺名下银行卡“四件套”3套、收购宋炳豪、王申名下银行卡“四件套”各2套,此外,张联雪还从刘恩会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7月中下旬,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办理三张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以每套卡、盾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伟哥”,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共非法获利1565元。 经统计,雷某出售的涉案银行卡共转入网络犯罪赃款2693833.87元、共转出网络犯罪赃款
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不出借、出售、出租。此外,在办理手机卡时,应当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流程,对涉及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信息的部分要多加留意,防止被别有用心之人窃取、冒用。 网友咨询: 2020年4月至7月,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广场,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将其办理的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经查,北京银行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该卡流
随着即时通信工具的移动支付功能日趋强大,部分不法分子将目光转移到微信、QQ等工具上,常常利用上述社交软件进行电信诈骗,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操作,当平台检测到相关行为后,会对账号进行冻结。此时不法分子便通过有偿付费方式发布解冻QQ号需求,如果有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违法解冻账号,自身也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网友咨询: 陈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帮助多人解封、买卖QQ号,获利共计5万元。全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帮助陈某等多人解封QQ号并收取利益。苏某于2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3月28日,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程某仍与他人约定每刷流水一万元获取50元的好处费,并将其名下的7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提供给跑分刷流水窝点的犯罪分子,进行刷流水转账,直至3月29日下午18时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止付。案发时,程某名下的7张银行卡刷流水资金已达140万元,从中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网友咨询: 2019年2月,何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通过辩护人王某多次对外传递消息。同年3月,彭晓楠按照何某对外传递的消息,伙同费某、何某2共同筹措现金人民币700万元放置于何某指定地点,以此伪造涉案款项未被动用的现场。后经王某传递消息,何某带领侦查人员到上述地点起获了钱款。同期,彭晓楠按照何某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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