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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与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显著的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能否向全日制用工关系一样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呢? 网友咨询: 某超市招聘了一些非全日制的收银员,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上午10点到下午1点,或者下午5点到晚上9点,每人每个月可以调休四天。主管与应聘者约定口头协议时提出:超市需要对他们试用两个星期,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该案例中,超市与劳动者约定两个星期的试用期违
非全日制用工,仅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网友咨询: 吴某于2019年6月2日进入某水泥厂工作,双方约定吴某为非全日制工,每日工作半天,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该厂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0年7月14日,吴某在该厂工作时不慎砸伤左手食指,后于2020年9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于2021年3月12日被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网友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方式是什么? 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朱红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的报酬结算应当以小时为计酬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不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以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网友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吗? 重庆创豪律师事务所黄加苏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可以签订用工合同的,如果不签订合同,很容易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而且得不到合法的保护。 网友咨询: 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怎么维权?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胡海东律师解答: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即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劳动者对就业形式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灵活性,常见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网友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具体是什么意思? 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
很多企业现在开始进行非全日制用工,它相比于全日制用工来说,时间比较灵活,也受很多应聘者的喜爱,但是有时会约定试用期。那么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可以约定吗? 网友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阎楠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劳动关系的
由于工作性质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并不是所有人都是白天上班,也有些人是傍晚上班、深夜上班等,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劳动者的上班时间跟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者的上班时间不同,那么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可以终止? 网友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吗? 上海至合(潍坊)律师事务所姚欣委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法律特点: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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