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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筹集基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那么伤残待遇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有什么,是哪些? 网友咨询: 伤残待遇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有什么,是哪些? 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胡霄峰律师解答: 伤残待遇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康复性治疗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
当职工遭遇工伤之后,用人单位一定逃脱不了第一责任,因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着合法的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注明了遭遇工伤之后的具体解决办法,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伤者的治疗费用,那么工伤保险待遇都有什么类型,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型有哪些? 网友咨询: 工伤保险待遇都有什么类型,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型有哪些?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吴钰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债务人名下有些债权,但这些债权过期了还不去行驶相关的权利,债权人在知道了后对这笔债权是有兴趣的,就想要借着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身份,想要代替债权人去行驶相关的代位权,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 网友咨询:张某把自己的3万元借给林某,后来向陈某借款4万元,两项款款均已到期。陈某急于用钱,但张某已无还款能力,于是多次催促张某向林某催讨欠款,但是张某置之不理。请问,陈某能否代位行使张某的债权?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张家波律师解答: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代为行使。
有时候,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那么在工作时受伤,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什么待遇? 网友咨询: 在工作时受伤,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什么待遇? 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刘鹏程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当清算义务人不作为时,法律通过将清算责任向财产责任转化的方式,督促义务人依法清算,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及规范法人退出机制的目的,这正是规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立意主旨所在。那么公司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要不要赔偿,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公司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要不要赔偿,怎么规定的?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魏宪合律师解答: 公司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应予赔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
债务人名下有些债权,但这些债权过期了还不去行驶相关的权利,债权人在知道了后对这笔债权是有兴趣的,就想要借着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身份,想要代替债权人去行驶相关的代位权,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吗? 网友咨询: 张某把自己的3万元借给林某,后来向陈某借款4万元,两项款款均已到期。陈某急于用钱,但张某已无还款能力,于是多次催促张某向林某催讨欠款,但是张某置之不理。请问,陈某能否代位行使张某的债权?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黄天桂律师解答: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代为行使。
工伤事故发生后,个人或者单位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构成伤残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如果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罚? 网友咨询: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承受什么法律责任? 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胡佳驹律师解答: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关于诈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早已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触犯。《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干部、 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6年11月11日 劳人薪(1986)102号) 根据中央〔1986〕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干部的职务等级和干部、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移交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和劳人薪〔1986〕65号文件关于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规定精神,根据本人原行政级别和军队职务,直接套改与公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优先提高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 (1984年1月27日)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地依靠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需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特别是那些杰出人才的作用。关心并照顾好他们的生活,使他们能够精力旺盛、没有后顾之忧地从事工作,是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符合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提出,要打破常规,优先地提高那些真有本事、贡献突出
导语:医疗合同制人员待遇一直备受关注,如何保障医疗合同制人员的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案例:小明是一名医院的合同制医生,工作勤奋认真,但对于自己的待遇一直感到不满意。他发现同事们在同样的工作条件下,待遇却有很大差距。小明尝试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资。而《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支付医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明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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