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遗嘱内容,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必要行为,是实现遗嘱内容和被继承人的意愿,保护继承关系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那么,对附有义务的遗嘱如何执行,关于遗嘱执行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张向群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武汉工作,他在老家还有两处房产共十余间房屋。张向群生前写有一遗嘱,将十余间房屋转赠给乡政府办学校用,并指定其儿子张勤政作为遗嘱执行人。前不久,张向群因病去世,张勤政就将父亲的遗嘱内容转告乡政府。乡政府知道后,将一处地理位置好的房产改建成招待所,另一处则租给修路民工住。张勤政于是以受遗赠人未履行义务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定乡政府履行遗赠人在遗嘱中规定的房产用途。张勤政的做法合法吗?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杨卿律师解答:
张勤政的要求是合法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从张向群老人的遗嘱看,他将十余间房产赠给乡政府是为了乡里的义务教育事业,而乡政府却将之要么改用招待所,要么租给民工用,完全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可以认为受遗赠的乡政府没有履行遗嘱中确定的条件(即义务),张勤政作为其父遗嘱的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要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乡政府在法院判定仍不改正,张勤政还可请求法院判定取消乡政府获赠十余间房子的权利。
杨卿律师解析: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杨卿律师是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近二十年丰富诉讼经验,老成持重。 在非诉业务先后参与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南车部分)环比评估、坦桑尼亚机车出口国际贸易冲突评估等多项国际性集团法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