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股东在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也要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那么股东知情权诉讼中,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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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中,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李天乐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是指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往往签订“代持协议”或“持股协议”以此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这种协议是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的,但是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是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就法律而言,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即合格股东,隐名股东如果想要行使知情权就必须要“浮出水面”,取代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即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做到“名副其实”方可行使股东知情权。
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李天乐律师解析:
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享有股权并不能当然取得股东权利,两者是可以相互独立存在的。股权代持的本质就是股权与股东权利的分离,法律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给予法律上的效力,这种分离就对股权代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显然不能直接行使已经让渡给名义股东的股东权利。名义股东不仅是因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而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同时也因与其他股东共同签订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而依据全体股东的合意享有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虽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享有并行使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知情权,但为确保隐名股东能具体行使股东权包括股东知情权,在签订代持协议时,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出具不可撤销之授权委托书或在协议中约定授予,将相对应的财产权(分红权、股份转让权等)与管理参与权(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管理权等)授予隐名股东行使,并明确约定权利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行使方式、行使限制、行使时间等等。
本人自2002年开始执业,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损害赔偿、征地拆迁、公司法务、房产、经济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