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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轨道交通运输学校数名学生因早操迟到,被老师叫到广场台阶上排着队挨个扇耳光一事引起了网友激烈的讨论。 首先法律是明确禁止老师打骂学生的。这位老师的行为已经违法,性质比较恶劣,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必须严惩! 被打学生可以去做伤情鉴定,如果造成身体伤害的,就要追究这位老师的刑事责任。 对于校方学校领导管理失职的责任也要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无论如何,学校、老师和家长都无权殴打、辱骂、体罚学生。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
校方对迟到学生被老师扇耳光一事进行了回应称:涉事老师当着全校师生的面给学生们道歉,该男老师停职、撤职、记大过处分。 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表态:老师打学生,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所以如果老师打学生,学生可以到教育局举报投诉,老师将会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的处分,甚至被解聘。 如果情节严重的,学生受到的伤害达到刑事程度的,老师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
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在公交汽车专用道上行驶,将会扣三分处于200元以下的罚款。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这时将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具体的罚款金额要根据当地实施的规定执行。 网友咨询: 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应该怎么处罚? 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李志军律师解答: 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有个人占用消防通道和单位占用消防通道两种情况,处罚标准是不同的。 1、个人占用消防通道的,只罚款不扣分。对于违停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网友咨询: 买商品房交房前会进行消防验收,什么是消防验收,不通过要怎么办?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闫凤翥律师解答: 新建商品房必须通过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见,消防验收合格也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 消防验收标
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修建的房屋已经竣工的,可能就需要进行验收,那么如果房子没有经过消防验收是否可以出租,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租房合同是否无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段艳梅律师解答: 租赁合同的效力与出租房屋是否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 《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内容和形式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等; (二)城市和乡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三)消防车通道;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第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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