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天津港延长实行“以港养港”办法的批复
2024-07-02国务院对天津港延长实行“以港养港”办法的批复(国函〔1986〕10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交通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港延长实行“以港养港”办法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港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进行港口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行“双重领导,地方为主”和“以收抵支,以港养港”的办法以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并取得了显著效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天津港实行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中委〔1984〕 17号)的规定,试行办法到一九八六年期满。为了进一步积累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