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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在病重的时候来不及书写书面遗嘱,于是便采用了手机录音或摄像录音等方式将遗嘱内容记录下来,那么手机录音遗嘱是否有效,遗嘱有哪些规定? 网友咨询: 我听说立遗嘱用录音的方式也行,我可以自己录吗?我担心自己写遗嘱会出错,去公证又太麻烦,觉得录音的话就很方便,录完就可以了。是这样吗? 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彭勇鸿律师解答: 不可以自己立录音遗嘱哦,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与你一起做录音遗嘱才行。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部分继承人继承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1
语言也是传达遗嘱人意志的形式之一,所以遗嘱人可以通过储存语言的方式订立遗嘱,即订立录音遗嘱,但是订立录音遗嘱需要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那么录音遗嘱应具备的要件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录音遗嘱应具备的要件有哪些,是什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佳伦律师解答: 录音遗嘱应具备下列要件: 1、由立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3、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4、录音内容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遗嘱处分的财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那么电话录音能确认劳动关系吗,电话录音可不可以用来确认劳动关系? 网友咨询: 我在处理我父亲在没有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现在没有书面的证明材料,有在协商处理的录音,这个录音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吗? 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张玉春律师解答: 手机录音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
很多人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那么当事人手上证据不多,录音材料能否作为证据?如果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出手机、录音笔进行录音,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偷偷录音只要不侵害对方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在录音过程中,不能使用窃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的手段。录音内容应真实,不得编辑。录音过程中,对方的发言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来自他人的胁迫和威胁。录音内容应当充分说明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一、录音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什么?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
立遗嘱的方式有多种,如果立遗嘱人不能写字或者有某些其他原因,可以选择录音的方式,只要符合条件也是有效的。那么老人选择用录音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老人选择用录音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陈丽婷律师解答: 录音录像遗嘱也是法定的遗嘱形式,录音录像遗嘱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录像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途径下取得的录音是属于视听材料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证据类型,录音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方向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录音如果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算证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
债权是相对于债务来说的,法律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有一定的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以保证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网友咨询: 要债时有录音可以起诉吗?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石小倩律师解答: 只要录音有效且能证明欠款事实,则可以做为欠债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录音录像成为有效证据需具备的条件: 1、真实性: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之上,证据为王”。但有些时候,一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而像电话录音这样的证据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应用却越来越多。那么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网友咨询: 电话录音满足什么条件能成为有效证据? 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闫睿岚律师解答: 电话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因此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
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完整口述姓名,展示肖像,并说明年、月、日,否则该遗嘱就不符合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音像同步。即从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到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 全程无休地录制,在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 注意保存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 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 (1982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 近年来,海外各种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通过多种渠道流入国内,其中有许多内容是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这些录音录像制品的流传,严重地腐蚀着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的思想,对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十分有害。尤其严重的是,在这类录音录像制品中,除从海外流入的以外,还有国内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复制、转录的,或一些单位同外商合作在内地复制生产和销售的。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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