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撞到

撞到 相关话题

TOPIC

在现实生活当中,闯红灯一点都不陌生。机动车闯红灯的少见,行人、电动车安全交通意识相对薄弱,那么当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到了闯红灯的行人,责任该如何让划分,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吗? 网友咨询:开车撞到闯红灯的行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王禹婷律师解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电动车撞到行人要负全责吗?电动自行车不能等同于机动车,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应按一般侵权行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我骑电动自行车不小心将横穿马路的李某撞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在李某找到我说我骑的电动车超标应按机动车处理,要求我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5万余元。我应当承担李某全部的损失吗? 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于经伦律师解答: 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2020年8月24日16时许,杨燕鹏驾驶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显鹏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路上行驶,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车辆与路口处限高架发生接触致限高架坍塌,限高架在坍塌过程中与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当场死亡,二车与限高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燕鹏打电话报案并在原地等待处置。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检验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5月19日3时许,佟秀松驾驶黑A×××××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兴路58号附近,车辆从主路向辅路并道时因瞭望不够将由南向北横过和兴路某的行人张某撞倒,因车辆碾压致张某当场死亡。佟秀松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哈尔滨市公安
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网友咨询: 3月3日20时50分许,陈崇卫驾驶豫N×××××号雪佛兰轿车沿3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
根据联合国的相关统计数据,在全球每年约有125万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丧生,每天就有3千多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然后受伤人数更是高达5000万人。全球每年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85万亿美元。 网友咨询: 12月31日20时4分许,江东茂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兴宁市水口镇方向沿S120线往五华县河东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120线373KM+500M兴宁市********时,碰撞前方道路右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陈法芳,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江东茂、行人陈法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网友咨询: 3月9日21时25分许,李某驾驶豫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106国道濮阳县金堤河大桥处时,撞倒过路行人刘某后碾压,致刘某当场死亡。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主动拨打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是意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当时报案了的话,或是之后报案也行,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还是谁要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是需要由交警部门来认定的。 网友咨询: 2月20日9时许,杜雨驾驶闽HK××××号小型轿车至南平市建阳区××乡××路××路段取快递,车辆停在道路右侧单白实线上,道路为平直机非混合道,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杜雨取件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准备起步时发现夏某缓缓在贴近道路单白实线处迎面朝其车辆走来,夏某有转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