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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行政赔偿是指因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那么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将为大家详细解析。 首先,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经济损失:即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直接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生产损失、收入损失等。 2.间接经济损失:指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等。 3.精神损害赔偿:当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精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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