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24-06-0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2024-06-04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7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为深入学习贯彻某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和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当前办理环境
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2024-06-04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工作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公平正义的捍卫。本文将通过案例和法律条文的解读,探讨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性。 案例: 小明被控盗窃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明曾表示自己是无辜的,但因为没有律师辩护,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小明被判有罪,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如果当时有律师为小明辩护,也许结果会有所不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在任何时间请辩护人代理他进行辩护。”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31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受贿刑事案件辩护成功案例
2024-05-31在受贿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起受贿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案例。 案例: 小明是一名企业高管,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案件曝光后,舆论哗然,小明的前途一片黑暗。然而,小明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辩护。 在庭审中,律师首先提出了对证据的质疑,指出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存在瑕疵,可能存在操纵证据的可能。其次,律师还通过调查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展示了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最后,律师还提出了小明的辩护理由,称小明并非故意受贿,而是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了误导和诱导。 经过多次庭
经典刑事案件及辩护词
2024-05-31导语:刑事案件在律师事务所中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律师们需要通过精湛的辩护技巧来保护被告的权益。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经典刑事案件及辩护词。 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因被指控在校园内犯有盗窃罪而被逮捕。警方称在小明的宿舍内发现了被盗的物品,并且有目击证人看到他在作案现场。小明对此表示完全没有参与盗窃。 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们,我是小明的辩护律师。我要强调的是,在法律上,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证据证明其有罪。而在这个案件中,警方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小明就是盗窃嫌疑人。 首先,被发现在宿舍内的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30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30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