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拒绝

拒绝 相关话题

TOPIC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即便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实际履行未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均可主张无效。该案中,即使周某去了门卫岗,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也不能视为认可调岗。故周某认为其到门卫岗即视为同意调岗实属理解错误;再次,关于在劳动合同变更中的维权手段问题,劳动者应依法维权,除向用人单位理性表达观点外,还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不应采取旷工或其他对抗性行为。 即使周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也应先至门卫室报到上班,而不是消极
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男女双方调解的结果是自愿离婚,那么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过当事人签收后等同于离婚证。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这份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要进行审理判决。 网友咨询: 离婚调解书可否拒绝签字,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我是离婚纠纷的被告,调解的当日因结束时间太晚,调解书未能打印签字,需要双方改天签字领取。本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否拒绝签字,拒绝签字后法官是否会重新宣布调解失败,驳回诉讼。本人不签字是否有法律责任。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丁慧娟律师解答: 你如果觉得
中国提出延迟退休的是(杨燕绥)教授,她没有用过煤,她不知道煤是怎么来的,她一生下来就在办公室里,所以说她就不知道人间疾苦,朋友们,她是干什么的吧。 国家应该多考虑考虑 普通工人疾苦 如果提前退休的话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 也给年轻人创造就业岗位和工作机会。 延迟退休最人性应该在现有退休年龄基础上由退休者自己选择,比如男的60岁就可以退了,如果愿意继续干的你就干,上限65岁,不愿意的达到基础退休年龄后就可以退休,退休工资根据你缴费年限来决定多少。 那些专家学者张口闭嘴说,西方那国那国六十五,六十七岁
延迟退休,这是劳动者最大的不关心,劳动者一般都是体力劳动者,还有上三班,生活不规律的劳动者,不是做办公室的管理者,如管理者,干到七十岁,他们也高兴,因为一生无压力,生活规律正常,望国家有关部门三思而后行,走防和了解,不要瞎下结论,为多关心百姓的好官员点。 煤矿工人,尤其是下井职工,只要连续下井十年,工龄有三十年或五十年龄的,应该考虑让这部分职工退休。 只有这样,才能引进年轻人,从事这个行业。现在煤矿上,真正年轻人很少啦。 让那个清华大学的羊叫兽工作到8o岁在退吧,苦了我们这些七o后,岁数大了,
不只是体力劳动者承受不了,还要看企业有多大的经济承载力。有几家企业能养活一群活干不了多少,还要发全额薪水。纯粹是责任转嫁。 其实这个里面是有些矛盾的,一方面包括煤矿也在大力的在提倡无人化,智能化采煤。也就是活说,企业在想方设法的减人,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却在延长退休年龄。貌似是人的体力劳动越来越少,所以就要工作越来越长的时间。但实际情况也是矛盾的,因为在煤矿其实机械化都没有完全实现,却在大言不惭的高呼无人化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是为了减少人的体力劳动。 而现在煤矿的路数却是把能减人的地方减了,然后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第95条: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2号)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
监护是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一项制度,监护人有保护、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那么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一未成年人(不足10周岁)父母双亡,遗产数量客观。其祖母健在,有抚养能力,其他亲戚若干。根据民法通则,监护人应由其祖母担任。但其祖母与其他亲戚串通谋取该未成年人之遗产后,将其遗弃。 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张民胜律师解答: 父母等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网友咨询: 订婚前给女方5W的彩礼钱约定一年后结婚,如今女方要悔婚,还不退还彩礼钱,说是做为精神补
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曾提出在20世纪把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但是,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统计中,目前我国人口已经达到12.9533亿。那么总的来说,对于生育,女性有拒绝生育的自由吗? 网友咨询:女方有自主选择生不生孩子的权利吗?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红霞律师解答: 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自由。但是生育权并非个人独享的权利,是夫妻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 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生育,这是夫妻双方的义务。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