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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04号 【颁布时间】 2007-08-26 【实施时间】 2003-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
上海市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

拆迁管理条例

2024-07-0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动拆迁是我国信访矛盾的集中点也是当前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发生的大部分群体性上访、闹访甚至自焚等恶性事件多与动拆迁有关,也就是说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动迁难”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房屋拆迁中最难解决的就是拆迁补偿问题。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以下是具体条文: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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