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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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