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返还

返还 相关话题

TOPIC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彩礼,但收受彩礼是许多落后地区常见的社会现象。在实践中,离婚彩礼返还情形有哪些?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彩礼返还情形有哪些? 骆宝龙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不少年轻夫妻,感情容易冲动,结婚容易冲动,等到结婚之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离婚也容易冲动,但是离婚毕竟不是儿戏,双方投入感情不说,为了结婚,彩礼、金银首饰,办酒席、搞婚礼,哪儿一样少的了花钱,现在一旦面临离婚,人没有,钱可能也没有。那么,刚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要返还吗? 网友咨询: 刚刚结婚不久女方要离婚需要退还彩礼钱吗? 黄颖律师解答: 彩礼原则上不退还,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 刚结婚不久就离婚,正常情况下是不能返还彩礼的,但是如果由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或结婚后双方并没共同生活在一起
彩礼作为我们现在生活的习俗,一般是会在那女双方结婚之前南方作为聘礼送给女方的钱财。但是现在因为婚姻观相对还是比较自由的,有很多的人在还未结婚但是已经给付了彩礼之后又分手。 网友咨询: 怎么认定彩礼,彩礼返还的数额是否可以减少? 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孙盼律师解答: 这三种情况可以要回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
一、员工所在的单位符合条件: 对于单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 说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因而符合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二、员工自身情况符合申请条件。 对于申请人要求:所学专业
我国通常结婚前都有订婚的习俗。演变到现代,已经简化了很多,最主要的就是三个仪式:下聘礼,订立婚书和交换礼物,如果是经人介绍的话还需要立媒妁人。现实生活中因性格不合或其他种种原因导致的悔婚不少,更因为彩礼是否退还引发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 网友咨询: 结婚后又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柴少远律师解答: 男方给付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网友咨询: 订婚前给女方5W的彩礼钱约定一年后结婚,如今女方要悔婚,还不退还彩礼钱,说是做为精神补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产给付(即彩礼)在人们离婚时极易引起纠纷,但是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又经常会遇到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考虑到大家对彩礼返还问题的关注度,那么,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网友咨询: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返还彩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陶锦律师解答: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
男女之间有结婚打算时,往往双方的家庭就会开始筹备结婚的事宜,这个时候领取结婚证是一方面的,另一方面很多人还会选择举办婚礼等等,这些费用其实在返还彩礼的时候,往往就是会被扣除的。那么,彩礼返还的金额如何确定,彩礼返还案件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网友咨询:男方给过彩礼,没有结婚,后来要返还的时候,金额多于当初支付金额,应该给吗? 重庆鼎圣(大渡口)律师事务所马彦逢律师解答: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裁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