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法律

法律 相关话题

TOPIC

法律不允许医疗机构针对新冠患者自行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
法律不允许医疗机构针对新冠患者自行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听力语言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听力语言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听力语言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听力语言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十一五”期间,我国听力语言康复事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2004年1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xx兵团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同意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湖南电视台开办上星动画频道。目前,北京电视台动画频道已经正式开播,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正在试播,上海电视台动画频道将于今年底开播。现就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商贸发[2004]49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 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救捞系统单位和个人荣获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先进工会、优秀工会工作者和优秀工会之友称号的通报(救捞工字〔2012〕1号)各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工会,海工公司、华德公司: 近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下发了《关于表彰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先进工会、优秀工会工作者和优秀工会之友的决定》(海建工总字〔2011〕58号),决定中充分肯定了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认真贯彻工会工作方针,动员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造林质量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办造字[200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xx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及“质为先”的林业工作方针,根据《国家林业局200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我局定于9月下旬~10月中下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2004年的造林质量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造林质量大检查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1号)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关于“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的要求,规范农业税计税土地核
离婚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
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