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仓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仓储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2024-07-30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那么,订仓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仓储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一、订仓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什么违约责任?存货人呢?
2024-07-30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那么,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什么违约责任?存货人呢?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什么违约责任?存货人呢?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2024-07-05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乍一听名字不一样,仔细想想似乎差不多,都是将自己的物品交由保管人暂时保管,好像就是保管的物品的大小的区别,小物件是保管合同,大宗货物是仓储合同。 网友咨询: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许振江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仓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仓储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1. 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若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没有明确的约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仓储合同纠纷案,原告于巧玲被告田旭东
2024-06-06最近,律师事务所接到了一个仓储合同纠纷案的委托。原告于巧玲称被告田旭东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损失,因此提起诉讼。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案件的详情。 案例: 原告于巧玲是一家小型仓储公司的老板,她与被告田旭东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田旭东每月支付租金10000元,使用仓库进行货物存放。然而,田旭东在使用仓库期间未按时支付租金,拖欠了两个月的租金。于巧玲多次催促田旭东支付租金,但一直未果,最终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旭东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条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
仓储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2024-06-06在仓储合同纠纷裁判中,裁判规则至关重要。合同纠纷涉及多方利益,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案例: 小明和仓库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存放货物一年。然而,一年后,小明发现仓库中的货物损坏严重,要求仓库进行赔偿。仓库拒绝赔偿,双方陷入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仓储合同属于服务合同,仓库应当对存放的货物承担保管责任,确保货物不受损坏。 根据裁判规则,法院应当首先审查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要调查货物损坏的原因,确定责任方。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