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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合法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确认为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建造的房屋。 (三)当年1月1日至年8月1日《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建造的房屋,房屋的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并确系本人居住的。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哪些 1、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 2、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网友咨询: 购买拆迁安置房有没有风险?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挺轩律师解答: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购买拆迁安置房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1、很多安置房在买卖时可能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最终谁是产权人还不明晰,有可能最终该在买卖协议中签字的卖家没有签,不该签的却签了,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出现问题引发房产纠纷。 2、由于安置房的初
如何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方案确定。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过程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权参与“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过程。所以,“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行政机关根据征用方案所作出的一个单方面决定。 2、方案公告。法律仅仅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在被征用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予以公告。 3、听取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法律规定应当“听取被拆迁户的意见”。这里的“听取意见”是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 (一)原地安置 原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范围内,待新的工程建好后再迁回原地。 (二)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置。拆迁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改造的原则确定。因此,城市规划的需要和新建房屋的性质,决定了拆迁安置的地点,而新建房屋的性质仍然取决于城市规划的要求。如果新建房屋的性质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不同,就不可能原地安置被拆迁人。另外,为了减轻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密集,在
安置房是属于房屋产权类型中的一种,因此在进行安置房买卖的时候,需要按照房地产法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才是合法有效的。 网友咨询: 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毛平波律师解答: 安置房买卖协议如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卖方是安置房的仅有产权人,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且双方在房屋买卖时,对交易的风险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晓同意并签字确认的,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
什么是土地安置补偿费 土地安置补偿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
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否能继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宅基地上没房屋,那么宅基地收回,不能继承。 (2)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要看继承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比如是否有户籍、一户一宅等),那么可以继承,但要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 (3)如果宅基地上房屋还存在,但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那么也可以实现继承宅基地和农房,但是同样需要缴纳费用,这要根据各地方的相关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
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 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 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的通知发出后,到一九八二年六月底,全部宽大释放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各地随即对留场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进行转业安置。为了顺利完成安置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有劳动能力有员的就业安置问题 回城镇的,要通过多种渠道安排就业,可以由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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