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律师:定作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承揽人是否享有留置权?
2024-08-13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对价是定作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对价一般包括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或其迟延受领时承揽人保管材料或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如果定作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承揽人是否因此享有留置权呢? 网友咨询:宏发建筑公司委托我公司加工一批价值60万元的脚手架,材料由对方提供,交货时付款。我公司按期将该批设备加工完成,而宏发公司却因经营不善,无力付款。我以对方不付款为由不予交货是否合理? 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赵军律师解答:本案实质上是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问题。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
赵军律师:主债务人破产停止计息,是否同样适用于保证人?
2024-07-29破产止息规则并非债权人自愿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是为了固定破产债权,推进破产程序概况式集体清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范围,这是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那么主债务停止计息,保证债务是否同样适用呢? 网友咨询:借款企业破产后的利息,银行能向保证人追偿吗? 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赵军律师解答:破产企业法明确规定,借款企业的破产申请,在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银行对借款企业未清偿的贷款须停止计息。对于附有保证的情况下,当主债务因进入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的,基于保证责任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