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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规定: 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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