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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代管”的情况,是因为农村村委会在行公章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事情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而是直接转由了村干部的个人行为,有的不符合条件的证明、申请等诸多东西,村干部一句话这公章就盖上去了,估计乡镇也是为了杜绝这样的乱象发生,才想出了公章“代管”的办法,可岂不知,这种做法却是一种懒政的体现。 村委会存在行公章乱象,作为上级管理领导单位,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的制度,而不是完全的“代管”,应该加强行公章相关培训,具体程序的规范,做好记录,有据可查,谁行公章谁负责等相关制度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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