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2024-05-20第一条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退出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退出,包括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以及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除名和强制注销。 第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024-05-20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2024-05-20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4-05-20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2024-05-1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通过求职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活动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宏观调控、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4-05-1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24-05-15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
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4-04-25导语: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律师事务所编辑来说,了解并深入研究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案例:小明是一家小型家具店的老板,他发现竞争对手张三在附近开设了一家类似的家具店,而且价格比他的家具要便宜很多。小明开始怀疑张三是不是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比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倾销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性宣传;(三)不正当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