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2024-06-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
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2024-06-11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工作 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06-04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机关普遍组织学习婚姻法的指示
2024-06-0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于5月1日公布施行了,这是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所获得的革命胜利果实之一,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今后新的婚姻,不再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而是以男女双方相互间真实的感情为基础,不再是男尊女卑,而是以男女双方平等互助的关系,这种婚姻制度,是基于新民主主义伦理观念的完全新的、合理的、切合人民群众需要的婚姻制度,这是胜利的中国人民
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2024-05-31为加强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家事案件纠纷化解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议;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督促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4-05-25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2024-05-24为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严肃审判纪律,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和推动经济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22为正确审理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的民事案件,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根据工会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05-17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