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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有职业的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那么生育保险对于哪些费用不支付,生育保险不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网友咨询: 生育保险对于哪些费用不支付,生育保险不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罗红律师解答: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 (1)违反相关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那么买了生育保险,报销具体需要哪些材料? 网友咨询: 买了生育保险,报销具体需要哪些材料? 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杨海燕律师解答: 老公买了生育保险老婆报销需要的材料有: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的本人身份证; 4、企业职工生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其中,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生育保险报销。那么女职工怀孕后,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是什么? 网友咨询: 女职工怀孕后,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是什么?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孙芹律师解答: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
生育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同样作为五险中的一项重要险种,男性职工也必须参保。那么生育保险男方报销条件是什么,可以报销多少? 网友咨询: 生育保险男方报销条件是什么,可以报销多少? 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许祥福律师解答: 享受生育保险的主要服务对象主要是女职工,而男方交生育保险是可以享受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男方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1、男方应该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另外也要符合法定的生育条件。
不少人会有这样的一个误区,便是认为只有女性才享有生育保险,和男性没什么关系。但事实上,不分男女,只要在职都需要购买生育保险。那么,男职工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什么条件? 一、男职工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1、准备资料 男职工前往附近的街道办事处,找到相关工作人员开具配偶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然后准备好结婚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 2、提交申请 男职工前往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找到对应的生育保险报销窗口,向工作人员提交报销申

生育保险

2024-06-28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 第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二、生育营

生育保险报销

2024-06-28
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有哪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长 朱小丹2014年11月6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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