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编中的六大亮点
2024-09-18亮点一 人格权有了“定义” 人格权的概念是展开一切人格权问题探讨的起点和前提。曾经有学者提出人格权具有不可定义性,笔者对这样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王利明教授曾提出人格权不可定义的观点实际上是未能区分法律人格与人格权益,也忽视了人格权独特的价值和特征。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2018年的《民法总则》,人格权从成为民事立法所构建的民事权利中的基本权利到确定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首位,这一过程凸显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具体规定: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
人格权的消极职能是什么
2024-09-18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是权利主体必备且不可分离的利益,所以原则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限制是什么
2024-09-18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限制是: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者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