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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自愿参加“驴友群”发起的徒步活动,不幸坠亡。事后家属将驴友群群主告上法庭,要求索赔21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家属的诉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此次活动的性质属于所有参与者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自助结伴出行活动。群主王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并未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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