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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离婚时,要充分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但是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直接抚养人可能并不能很好照顾被抚养人,此时就要变更抚养关系,那么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有哪几种情形,是什么? 网友咨询: 我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给孩子妈妈了,现在我想要回孩子抚养权,请问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有哪几种情形? 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罗明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
常见的离婚子女抚养纠纷 第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是抚养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事人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或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目的,往往在抚养费问题上做出让步,约定由自己负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而离婚后反悔或因生活陷入困难无法负担子女抚养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特别是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生活消费与教育消费都很高,所以,较低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与教育需要。 第二,无法行使探视权。 为什么无法行使探视权会成为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原因?主要是无法行使探视
离婚子女抚养的方式 1、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 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是大多数离婚家庭所采用的子女抚养方式。它的好处是,能够使子女在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考虑子女的意愿。 存在的缺点是,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更多体现的是父母双方合意的结果,子女的选择权较弱,甚至基本没有。此种抚养方式一经确定,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未经双方的合意,抚养方式一般无法变更。 2、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在父母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被认为是最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一种方式,子女能够充分地享
同居子女抚养权归谁 (一)双方均未配偶的同居,子女抚养权归谁 此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未婚同居,是同居方式中最普遍的。此时的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权的问题上和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无任何区别。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在律师事务所中并不罕见。在这篇判决书中,我们将讨论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做出合理的判决。 案例: 在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曾经是一对同居情侣,他们有一名5岁的儿子。在分手后,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了争议。甲方认为他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更稳定的生活环境,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乙方则认为自己更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应该是子女的主要抚养人。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如果父母无法达成协议
导语: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纠纷在法律中并不少见,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感情纠葛而产生争执。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一问题,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文。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同居多年的情侣,他们育有一名可爱的女儿小花。然而,由于感情破裂,小明和小红决定分手。在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两人产生了分歧。小明认为自己有更多的经济能力和时间来照顾小花,而小红则认为自己更适合担任抚养责任。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由父母双方协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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