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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从属合同亦无效。《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抵押合同是一种为了担保主合同有效而签订的从属合同,它以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 本文不惴浅陋,具体分析如下: 1银行对抵押人隐瞒借新还旧事实,抵押人可参照保证人免责规定主张免责。 裁判要旨: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与新诚基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并未告知新诚基
银行欠款逾期,有可能会导致你丢工作,也有可能会一年吃那么几次牢饭。 你已经了连续逾期三个月90天了,你已经“光荣”得加入了征信“黑户”大军。在正规机构你是贷不了款了,亲戚朋友估计也不会借钱给一个不守信用的人。 银行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经常给你打电话,如果距离不远的话,偶尔也会上门去和你沟通一下还款事宜。如果你的单位还不错的话,肯定会让同事领导对你产生不好的影响。 催收方连续催收没有效果时,他们就会对你进行民事起诉让你还款,你不还款的话,法院会在强制执行无效果后,将你列入“全国失信被执
有的朋友可能就会说了,我都欠银行好几千甚至好几万了,现在不是照样吃香喝辣天天自在逍遥的,也没看见银行来告我坐牢啊? 并不是这样的,因为你逾期以后利息超高,银行还想你多算点利息再叫你还。 有个亲戚,光大6万,还了一万多,不管了,三年到期,银行起诉,然后协商,各种加起来5.5万,第一次给了2.5,然后银行两个选择,一次性还本金2万。分期4万,3期还完。 银行其实很公道了,你每个月还款就行。一般逾期不是很久银行不会打电话催你还款我中信银行的信用卡逾期了7天我给他说的发工资那天还上。基本不会打电话催你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如果明确知道收入无法律依据,在知晓日后还会被判定是恶意受益人,返还范围就不仅仅是不当得利的本金了,还会附加上受害人的其他损失。 网友表示: 不会拒绝的,如果柜面长款了,你去找银行只要核实清楚就会给你,现实中这样的事每个月都有发生,根本没什么离柜概不负
首先这个钱是必须要还得,如果不还那大家欠了钱都想进监狱,这岂不是乱套了,所以不管是不是因为其他事情被判刑了,这个钱都是要还得。判刑是刑事处罚,而欠银行的钱属于民事责任,不管是否服刑,都需要还钱的。 如果能够正常还钱,在这个银行有钱的话,银行会自动进行扣款,这个不牵扯什么,也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也是最正常最佳的处理方法; 如果是抵押贷款那就需要变卖抵押物偿还相关的金额; 如果有担保人担保,那么担保人就必须承担偿还责任,这个时候也可以放心的坐牢了。 网友表示: 只有一个人住着一套按揭的单身公寓举目无
银行贷款,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是陌生的事情。在很多人买房、买车、创业的时候,资金不足时往往会向银行贷款。银行为我们提供便利,收取利息,而我们也取得了资金要履行还款义务,这是应该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缺存在一些欠钱不还的人,那么银行贷款不还会有什么法律责任?会构成犯罪吗?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张少琴律师解析。 银行贷款不还会有什么法律责任?会构成犯罪吗? 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肯定是有责任的。可能会涉及到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果贷款取得过程本身没有欺诈,用途合法,只是没有偿还能力,那么按合
如今,越来越多人向银行贷款购买,例如买房、买车、投资……欠银行贷款不还的后果有哪些? 网友咨询: 我是去年12月抵押了一套220平米的商业房(评估价格是70万左右),贷款是35万但现在经济能力不行,我去银行打听了一下第一个季度的利息就要4.7万员......我想知道我不还,会要经历什么程序以及最终的后果,最严重的情况会是怎么样?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从银行贷款逾期不还,可能承担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银行通过诉讼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变卖你的抵押物或者其他财产; 2、如果你有
担保贷款一般是贷款人无贷款抵、质押物,以第三人财产做为抵、质押物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就是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由贷款担保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有向贷款人追偿的权利。 网友认为: 担保人分很多类,亲人,朋友,人情,利益,等等…这群人大部分都是没有还款能力的。最主要是银行放贷款为什么不去审核担保人的实力就发放贷款给贷款人呢?如果有严格的审核双方实力情况,风险就能控制。现在担保人吃官司,银行呢钱要不回。谁都难受! 银行工作人员收了好处费,还按贷款金额的百分多少提成,什么样
谁都知道政策是政府规定的,修改的。是要符合民生,体现民意,服务于人民的。关于一些国家的政策是每个公民都很关注的。因为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房产的相关政策,就是属于哪一类受关注的政策。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解析。 一、银行债权转让的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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