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 相关话题

TOPIC

医疗事故交通费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必须乘坐交通工具治疗疾病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医疗机构按照患方提供的票据支付。法律要求患方应当详细说明每张票据发生的原因,包括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起始地点、具体事项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患方往往难以说明上述事项,因此法院一般是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判决。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超出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成都召开,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以及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外地法院代表,就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等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克刚介绍,2003至2004年间,四川省40所二级以上医院中有33所医院发生过患者对医疗结果不满意、纠集多人在医院内围攻医务人员的事件,其中22所医院发生了蓄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53起,有4所医院16名医务人员受伤或致残。 焦点一:医疗鉴定 患者代表:“医医相护”影响医疗鉴定 针对医疗纠纷的鉴
问:我妻子在一家三级医院看病,由于医生的粗心导致错诊,使得治疗期被拖长了近两周,但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可是我们为了治病多花了许多冤枉钱,也给她本人带来了更多的精神痛苦。我们要求医院给我们一个说法,并赔偿我们的损失。可是医院态度很强横,认为医生的行为并没有给患者身体带来什么损害,拒绝赔偿。我想请教律师:像医院这种误诊行为,没有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损害,属于医疗赔偿范围吗?也就是说我们家可以要求医院支付我们因医生误诊而多花的医药费呢? 答:认为只有造成严重的医疗损害后果才能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说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分别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
我国的医学科学发展越来越先进,医疗技术越来越完善,但因各种因素造成的医疗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然而,在我国,很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却不清楚,导致他们在诉讼或索赔时,要么高价索赔,无辜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要么索赔金额低于所受损失的赔偿标准,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
医疗事故鉴定,非赔偿的唯一依据 案情简介: 患者巩某(女,42岁),2006年10月6日,巩金霞因手指发炎,到北京某著名心血管医院治疗,该医院安排急诊观察治疗(节假日期间,无正常门诊)。 该医院给予巩某一般的检查治疗,2006年10月7日早5:30,检验报告血糖指标1.60mmol/L(正常值:3.9-6.1),血钾指标高达6.5 mmol/L(正常值:3.5-5.5),但未引起该医院重视。 2006年10月7日中午,巩某输液过程中,头晕、恶心、呕吐黑色物,家属怀疑药物存在问题,多次要求停止用
东北网电据哈报网讯 案: 原动力区居民段某来信咨询:我的母亲去年7月在一家医院治疗股骨头坏死。在手术之后,我母亲的病情不但没有向预期的那样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到8月已经无法行走,瘫痪在床。后经我们调查,该院使用的人工股骨头不是原先承诺的产品,而是无法证明其产地和厂家的“三无”产品。我们认为造成瘫痪的原因就是这个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但院方一直否认。9月,我们在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医院能够重新对母亲进行治疗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后委托了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将我们的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