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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生病,回到医院或者诊所去治疗。在治疗时,因为医生对疾病的判断失误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二次伤害情况我们称为医疗事故。我们应该及时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时效是多久时间,司法鉴定时效有多久?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时效是多久时间,司法鉴定时效有多久?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史虎生律师解答: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
很多患者或家属在医院遭遇预料之外的治疗结果时,往往首先就会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是不是构成医疗损害,如输液后出现休克、死亡,如手术后出现大出血、出现再次手术情形,如患者不明原因死亡,甚至治疗效果不好时,也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那么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是谁? 网友咨询: 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是谁?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吕素萍律师解答: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

候审司法

2024-06-18
导语:候审司法是一种司法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让其有机会在未受审判之前获得改正自己错误的机会。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解释候审司法的具体内容。 案例: 小明因为盗窃罪被控告,面临着可能被判入狱的命运。在法庭审理之前,他的律师提出了候审司法的申请,希望能够为小明争取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法庭最终同意了这一申请,对小明进行了候审司法的程序。 在候审司法的过程中,小明被要求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定期报告自己的行为、接受心理辅导等。同时,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罚金作为赔偿,并且在候审期间不得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0日 司发通[200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监所秩序,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由于种种原因,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的重大刑事案件不断攀
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

死刑司法程序

2024-06-13
导语:死刑是一项极具争议的刑罚,司法程序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十分严谨。在死刑司法程序中,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至关重要,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和司法公正。 案例:小明因涉嫌谋杀罪被控告,案件经过审理后,法庭做出了死刑判决。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等辩护意见。法庭依法对辩护意见进行了审查,并最终维持了死刑判决。在执行死刑之前,法庭还对小明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进行了评估,确保了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死刑司法程序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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