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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租房市场一直处于以中介服务为中心的状态。因与房东、租客配套的服务体系缺失、规范不足,导致经常有抬高房租、强迫交易、押金不退等不规范问题。由于租客处于劣势地位,一些豆友在遭遇纠纷后,往往因不知道维权途径,最终只能吃哑巴亏。那么租房纠纷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如何维权? 网友咨询: 租房纠纷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如何维权? 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骆红毅律师解答: 1、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2、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3
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友咨询: 离婚起诉去哪个法院? 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闫一钒律师解答: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徇私枉法罪由国家监察委单独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友咨询: 徇私枉法罪归哪个机关管辖? 北京泽仪律师事务所李明杰律师解答: 徇私枉法罪由国家监察委单独管辖。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网友咨询: 要不到工资要去哪个部门维权? 湖北矗峰律师事务所高勇律师解答: 农民工可采取三种正常维权渠道。 一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与外国人签订合同时,很多时候,都会用中文和外文两个版本,常见的有:国际贸易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合同、外商投资合同等。 网友咨询: 合同有中英文俩版本,以哪个为准? 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黄立胜律师解答: 1、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
起诉离婚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
网购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如果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网购纠纷的话,首先就要确定网购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网购纠纷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呢? 网友咨询: 网购发生纠纷,归哪个法院管? 陈律师团队陈金波律师解答: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有权采取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场所等紧急措施的主体是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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