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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期限的,在借款快要到期之前和到期后,贷款人应及时提醒贷款人。因为如果不能及时提醒,大多数的借款人都会装聋作哑不理会,贷款人一定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亲人、朋友之间相互借钱非常普遍。但也存在一些借钱容易,还钱难的问题。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主动还款,需要贷款人催要。有的贷款人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开口,有的是催要无果。那么,遇到借款人不主动还款或多次催要无果后,我们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网友咨询: 朋友杨某称生意周转急需用钱,找我借了10万元,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案件纠纷逐年增加,其中关于民间借贷中利息争议的问题有很多异议,那么在法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民间借贷中利息如何约定?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有何争议? 网友咨询: 贷款利息多少钱是合法的?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谭东梅律师解答: 小额贷款利息只要不超过人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四倍就合法。 利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 利息量÷ 本金÷时间×100%。加上x100%是为了将数字切换成百分率,与乘一的意思相同,计算中可
民间借贷的利息是经常引发借款纠纷的原因!《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一、民间借贷利息多少才合法 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金鑫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
1、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就本案而言,名义借款人是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应当承担借贷合同中所约定的还款责任。至于,涉案借款到底是谁实际使用,与出借人没有关系。同样,实际使用人也不用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即便出借人知道涉案借款系实际使用人使用时也是一样。 之所以出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的问题,往往是出借人不认识实际使用人,或者对实际使用人不放心,因此,转而由名义借款人出面借款,所借款项交由实际使用人使用。而实际承担还款义
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实践中,许多借贷式诈骗的行为人在归案后,总会提供借条等证据,并辩解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此类案件与民间借贷纠纷有相似之处,因此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带来了不少困扰。 笔者认为,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向他人提供借款并索要相应利息,在民间屡见不鲜。可由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利率不尽相同,引发的纠纷也并非少数。为加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多项司法解释,又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究竟应当怎样算呢? 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 【案例】 刘先生曾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并言明一年内还清。可时至2015年9月1日,虽然已经逾期半年,刘先生却未能还款。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刘先
裁判要旨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案情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6年开始,以放贷给他人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甲共计237万元、骗取被害人刘乙共计23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226万元,赃款均被刘某用于赌博。案发后,赃款均无法追回。裁判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人一生中难免会向人借钱应急或借钱给人救急,关于“借钱”,很多人都有过这方面的经历。接下来,看一则发生在我们身边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例。 借款迟迟未还,求助“襄阳律事帮” 2012年2月12日,家住襄州区的小雨(化名)建厂缺乏资金,向朋友小陈(化名)借了4万元。2014年元旦,见小雨迟迟不提还钱的事,小陈主动找到他,小雨称自己把钱投资到了外地,给小陈打了个借条,借条上注明,借款金额为7.2万元,年利率是20%。 2016年元旦,小陈再次要求小雨还钱,小雨又一次向小陈出具了借条,借款金额为9万元,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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